9 消防管理


9.0.1 仿古建筑宜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的要求设置消防站,配备消防车辆、消防装备、消防通信器材等。当不能满足城市消防站建设要求时,火灾风险等级为A、B级的仿古建筑宜按现行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XF/T998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站,火灾风险等级为C级的仿古建筑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或地方消防设施配置要求设置消防站。
9.0.2 仿古建筑消防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固定的地点和房屋建筑,并有明显标志;
    2 应设置24h有专人值守的向附近消防点和消防协作单位报警的火灾报警外线电话,火灾报警外线电话点可由消防站或社区警务室值班人员负责看护和管理;
    3 应有不少于10人专(兼)职或志愿消防队员;
    4 宜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装备,配置2辆以上消防摩托车、小型机动消防车、改装电瓶车、改装喷水车或改装灌溉机动泵等设施作为消防装备的补充;
    5 配置的消防斧不宜小于4具、消防钩不宜小于4具、链锯不宜小于2具、消防安全绳不宜小于4根、消防梯不宜小于2具。
9.0.3 管理单位应每年组织对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的仿古建筑进行安全评价,提出风险控制的对策措施,并应组织实施下列日常管理工作:
    1 仿古建筑群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应有专人管理,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完好有效;
    2 仿古建筑群消防站应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3 仿古建筑群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栏;在易燃易爆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宣传栏和警示标志的设置宜醒目且与仿古建筑群的风格相适应。

条文说明

9.0.1 本条规定了设置消防站的要求。仿古建筑群、仿古建筑应根据规模、区域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站。仿古建筑群应根据仿古建筑规模大小合理规划消防站,规划好地理位置,利于消防车出动能够迅速到达保护范围的各个部位。火灾风险等级高、经济较发达或物资较集中或具有重要仿古文化保护价值的大型仿古建筑至少宜设置微型消防站;为了适应仿古建筑特点,设置消防站的条件不具备时,可设置微型消防站,以保证该区域的安全。
9.0.2 本条规定了仿古建筑消防站设置的5点基本要求。消防站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①有固定的地点和醒目标志;②有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③有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员;④根据消防水源、道路情况,选配相应的车(船)、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灭火器、破拆工具等装备,道路狭窄的仿古建筑群宜配置消防摩托车等小型机动消防车;⑤根据需要应当设置的其他消防装备。
9.0.3 仿古建筑或仿古建筑群由于“仿古”需求存在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复杂、防火间距和疏散通道不足、防火分区和分隔困难、安全疏散和避难困难、承重结构耐火等级低、消防车道有限、消防供水不足、灭火救援设备缺乏、火灾报警响应时间延长、报警延时、邻近危险植被、异常地形或异常特性时,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评价,以确定仿古建筑或建筑群的安全。本条还规定了管理单位需要完成的日常工作,如仿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与报警设施;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应有专人管理,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完好有效;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栏;在易燃易爆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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